河北省人事厅关于流动人员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
在《河北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冀人发字[1996]33号)出台以后,省人事厅根据我省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相继下发了《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冀人发字[1996]221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冀人发字
[1997]120号。为了使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改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协调一致,加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切实保障流动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现就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全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统筹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个人档案工资的总额的1%调整为个人档案工资总额的3%。
二、流动人员应按新确定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流动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参照冀人发字[1997]l20号文《河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执行。流动人员在向同一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的单位之间流动时,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在向不同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的单位之间流动时,随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若流动人员有聘用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额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之和(扣除应提管理费);若流动人员没有聘用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由个人缴纳),其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额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总额(扣除应提管理费)。
四、流动人员调动时,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填写《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加盖“流动人员养老保险转移专用章”,同时转移经审核和加盖“流动人员养老保险转移专用章”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应认真审核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养老保险转移材料,做好调入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