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完善社会化人才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各类人才、为用人单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的人事业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实行人事代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业务,并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应制定人事代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措施,设置办公场所和档案资料室等,配备熟悉人事政策规定和有关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人事代理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辞职或被辞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五)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六)出国留学回国人员;

  (七)外商投资、乡镇、区街、民营、私营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八)外国企业常驻冀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九)其他流动人员。

  第六条 人事代理内容

  (一)协助委托单位研究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招聘人才业务、组织招聘活动

  (三)按照职责分工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办理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引进人才及人员调动的有关手续。

  (四)为委托单位(个人)代理考核、培训、测评以及人员流动争议仲裁等业务。

  (五)管理委托单位(个人)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按有关政策规定代为办理转正定级,认证身份,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申报职称考试及评定,因私出国(境)、自费留学出国(境)政审;出具与委托单位(个人)有关的证明材料等;

  (六)按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个人)申报有关奖惩事宜;

  (七)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社会保险;

  (八)接转委托单位(个人)党团组织关系,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九)为委托单位的聘用人员办理聘用合同手续;

  (十)根据委托单位(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人事工作。

  第七条 人事代理程序

  (一) 托单位或个人向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代理内容,提供相应材料;

  (二)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委托单位或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 委托单位或个人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定人事代理协议书;

  (四)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向有关方面索取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材料,并办理有关于续。

  第八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实行契约管理,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人事代理协议书的内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务)介服务机构, 一律不得从事人事代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