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流动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 为使流动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人事档案在县上以(含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代管人员,需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流动人员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并在同级人事职改部门(以下简称当地职改办)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流动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严格按照当地职改办制定的有关职称评定的政策和规定掌握。

  第五条 流动人员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在当地职改办所下达的指标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流动人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严格按照省职改办制定的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及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 流动人员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专业年限或任职时间的计算,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流动人员委托代管人事档案期间,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白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年度考核结果载入本人技术档案。

  第九条 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管人事档案的大中专(硕士、博士)毕业生,如符合认定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由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到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条 流动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应以相应职改部门所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通知(或人员名单)》为依据,并由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将该文件及评审材料载入本人技术档案,下发由当地职改部门签发验印的相应资格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流动人员获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 聘用单位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 聘任方式、聘任期限、工资待遇均由聘用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或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未按时报送评审材料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四条 在职评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取消其三年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