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配合企业深化改革,促进多种 形式就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因破产、改制、减员、机构改革等原因与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劳动关 系实现再就业的职工。
第二条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第四条 :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职介中心、 人才中心等业务代理机构组织参保,也可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和医疗费用的结算等业务。
第五条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因破产、改制、减员、机构改革等原因与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的职工,于2004年4月1日前必须办理参保手续。2004年4月1日以后与单位中断劳动关系的职工,从中断关系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按期参保的,原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超过期限参保的,不再享受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待遇,一律按首次参保重计算缴费年限。
第六条 :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只建立统筹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月6元,同基本医疗统筹费一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分两次缴费,每次缴费6个月。
第七条 : 灵活就业人员从缴纳医疗保险费到开始享受待 遇,等待期限为6个月。等待期限结束后,灵活就业人员与在职职工享受统一的医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按规定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如果中断,当月停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六个月以内要求续保的,除需补足中断期间的欠费外,从补缴之日起,还须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等待期结束后,方能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交欠费原等待期视为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八条 :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内实行最高支付限额管理。统筹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根据缴费年限计算。
1 、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按期参保的,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方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3年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4000元。
3 、缴费年限低于上述规定的,每少一年最高支付限额减少1000元,最多减少到14000元。
4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途径解决。
第九条 : 因破产、改制、减员、机构改革等原因与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的职工,在办理退休以前,应连续缴纳医保费,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5.5%的递增幅度计算,一次性补足10年后,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退休前不连续缴费或中断缴费不补交的,退休时不允许补缴医疗保险费,本人也不能享受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金要纳入全市医疗保险 基金收入户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该部分人员单独 建档,单独统计,单独管理,审核、报销系统要独立运行。
第十一条 :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