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完善社会化人才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各类人才、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根据国家人事部和河北省人事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涵是: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和法规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的人事业务,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从而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全面的人事管理社会化服务。
第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实行人事代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人事代理的具体工作业务,未经授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委托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开展人事代理业务服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健全机构,设置办公场所,配备熟悉人事政策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制定人事代理规章制度,设置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并实现档案库房、阅桔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二室分开。
第五条 .人事代理范围
集体代理 :
1. 市辖区、县内各种经济成分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各类实体。
2. 市辖区、县内所有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制的的原因有企业及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固有企业。
3. 市辖区、县内所有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中的新增人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全员人事代理过渡。
个人代理 :
1.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集体代理”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2. 辞职、辞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3. 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4. 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
5. 出国留学人员 ;
6. 倒闭、破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7.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区街、民营、私营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8. 外资企业的中方雇员 ;
9. 其它流动人员。
第六条 .人事代理内容
1 、协助委托单位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
2 、为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办招聘人才业务或介绍职业,办理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手续及在职人员调动手续 ;
3 、为大中专毕业生代上集体户口 ;
4 、为委托单位或个人代理考核、培训、测评并为其提供素质测评结论 ;
5 、管理委托单位或个人的人事关系及档案。按有关政策规定代为办理转正定级、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中报职称考试及坪定、因公和因私出国 ( 境 ) 政审,出具与委托单位或个人有关的社会证明材料 ;
6 、按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或个人申报有关奖惩事宜 ;
7 、为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办社会保险 ;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业务 ;
8 、建立党团组织 , 接转委托单位或个人党团组织关系,开展组织活动 ;
9 、为委托单位及被聘用人员办理聘用人员合同鉴证手续 ; 并受理人事争议仲裁。
10 、根据委托单位或个人的要求 , 代理其它人事人才服务工作。
第七条 .人事代理程序
l 、委托人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供人事代理申请。
单位委托 : 用人单位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批准建立该单位的批文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人事档案、聘用协议 书及其它人事管理业务的有关资料 ;个人委托:本人须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或辞职、辞退证明材料,并通过正常转递程序将本人人事档案转入人才交流月民务中心。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人事委托申请,认真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并对用人单位和本人签定的聘用合同书进行鉴证, 为委托人办理委托立户手续。
2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提供人事代理协议书,若委托人对协议没有异议,即可签定协议书,双方即发生人事代理关系。
第八条 .委托人在人事代理期间,应及时将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情况、职务升降、职称、学历变化等个人人事资料送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入本人档案。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认真地履行职责,保管好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等资料,认真才妥协议条 款规定的服务项目内容为委托人服务。
第九条 .张家口市人事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张家口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市内及驻张企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和所有实行人事代理单位和个人的人事争议仲裁。
第十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委托人事代理方实行契约管理,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如双方发生争议,可根据人事代理协议书的内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张价字[2000] 第10号文件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原张人字[1997]第80号《关于实行人事代理的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张家口市人事局卖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始行。
2002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