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事局职能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02]29号文件《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我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拟定全市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省人事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实施办法,对全市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研究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规定。
(二)负责全市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编制下达全市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工资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全市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
(三)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选拔、推荐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负责来张(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探索研究并完善博士后制度;负责留学人员回张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本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选拔派遣和管理科技副职。
(四)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订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五)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工作。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订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和协调全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制定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市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人才流动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发展规范人才市场,组织和指导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制度改革,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选派援疆、援藏干部及其内返安置工作;按分工承办全市“农转非”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市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研究制订相应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退职工作;
(八)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聘用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及企业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议案和市政府任免人员的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负责市政府党组管理单位的科级公务员任免工作;综合管理政府的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政府奖励办法,审核上报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综合管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市政府党组管理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
(十一)拟订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考核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和培训工作。
(十二)管理来张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经济技术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来张的外国专家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专家)和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